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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桑爱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桑爱国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刑初419号自诉人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李敏,该中心主任。被告人桑爱国,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自诉人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人桑爱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被告人桑爱国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民权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建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