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姜琦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姜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昌平区城区镇西环南路。法定代表人薛春江,院长。被执行人姜琦,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姜琦罚金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16)京0114刑初769号法律文书,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姜琦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姜琦的银行存款2296.42元,并已委托被执行人姜琦存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扣划,尚在扣划中。经查被执行人姜琦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姜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子文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