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付美花与商丘皓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美花,商丘皓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910号原告付美花,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委托代理人邵宁,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皓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上海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霍洋飞,职务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付美花与被告商丘皓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美花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皓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美花申请撤回对被告商丘皓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美花撤回对被告商丘皓轩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