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世云与樊焕祥、余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云,樊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何世云,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樊焕祥,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余发秀,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何世云与樊焕祥、余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樊焕祥、余发秀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樊焕祥、余发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1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