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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何世云与樊焕祥、余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云,樊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何世云,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樊焕祥,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余发秀,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何世云与樊焕祥、余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樊焕祥、余发秀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樊焕祥、余发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1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