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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杨凤龙、孙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杨凤龙,孙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建军。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被执行人杨凤龙,男,1958年7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孙志林,女,1963年9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法院(2016)陕0821民初55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杨凤怀、孙志林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6万元。由被执行人杨凤怀、孙志林承担案件受理费3360元及执行费53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凤怀、孙志林将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房产抵押于申请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执行上述抵押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