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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丁惠琛、徐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惠琛,徐洋,许孝真,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丁惠琛,男,1979年4月4日出生,回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徐洋,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东营富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东营区。被执行人许孝真,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富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东营区。被执行人王洋,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胜利定向井定向二队职工,住东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惠琛与被执行人徐洋、许孝真、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王洋的工资收入300000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已将被执行人徐洋、许孝真、王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220300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