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林庆云等与王全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林庆云、王琳、王超、王越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全明从登记在王全亮名下的房屋(房权证号:万FQ字第0000X**号、建筑面积126.00平方米、房屋坐落于万良镇大兴村)内搬出,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林庆云、王琳、王超、王越。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全明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王全明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