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遵好与颜廷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遵好,颜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遵好,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婺源县。被执行人颜廷柱,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颜廷柱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刑初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遵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颜廷柱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5658.43元,本案执行费885元依法由被执行人颜廷柱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颜廷柱因犯有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6年7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已入狱服刑。2017年2月13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颜廷柱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查证被执行人颜廷柱虽在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苏州银行等数家开设多个账户,但余额均为零,公安部车辆查询平台查证,颜廷柱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工商总局查证,颜廷柱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经证监会查证,颜廷柱无证券持有信息。2017年2月15日经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查证被执行人颜廷柱在我市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2月20日因被执行人颜廷柱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发出悬赏执行公告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金鑫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颜廷柱名下未新开设银行账户,原有账户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余额仍保持2017年2月查询时的余额未发生变动,未有新的工商变动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持有信息。2017年7月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现场核查颜廷柱在原工作单位常州市合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工资发放情况,经核实,常州市合众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产歇业,所租赁办公生产区域已被他人承租。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人员线索外,其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证据等予以证实。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刑初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宋 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霞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