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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美与松原市重新种猪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松原市重新种猪场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2353号原告:王美,女,1988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禄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波(王美之母),女,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松原市重新种猪场,住所前郭县查干湖红星牧场首字井屯。经营者:于存芳,1955年3月15日生,场长。原告王美诉被告松原市重新种猪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由审判员惠玉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禄、于立波,被告松原市重新种猪场经营者于存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美诉称:2016年8月初,王福成到被告处从事力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王福成办理工伤保险。2016年9月25日5时20分许,王福成驾驶电动三轮车上班途中,发生车祸,王福成死亡。事后,被告不肯按工伤赔偿。我向前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王福成与松原市重新种猪场存在劳动关系。前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2日做出,前劳人仲字(2017)第22号仲裁裁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松原市重新种猪场辩称:前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2日做出,前劳人仲字(2017)第22号仲裁裁决,合理合法。我场与王福成之间只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初,松原市重新种猪场新建一栋猪舍,王福成在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9月13日到松原市重新种猪场猪舍建筑工地从事力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王福成每日工资为120元。2016年9月14日松原市重新种猪场饲养员李军生病,松原市重新种猪场让王福成临时代替李军从事喂猪工作,至李军病好上班。双方约定王福成的工资按照力工工资每日120元支付。猪舍于2016年9月20日建筑完成交付使用。2016年9月24日松原市重新种猪场通知王福成,李军25日上班,不用王福成喂猪了,2016年9月25日5时20分许,王福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车祸,王福成死亡。王福成死亡后其女王美于2017年初向前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王福成与松原市重新种猪场形成劳动关系。经前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续、稳定性。而雇佣及劳务关系中一般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王福成2016年8月3日至9月14日在松原市重新种猪场从事力工工作,日工资是120元,在此期间王福成提供的劳动不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后因饲养员李军有病,王福成属于临时代替李军喂猪,仍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应属于雇佣劳务关系。2、被申请人的证人李军、王亚海、林彦平是该猪场职工,在庭审中3名证人所说的经过基本能与本案形成链条与被申请人所说相符,本委予以采纳。3,申请人称:听其父王福成说其本人在猪场盖猪舍做力工工作,每日工资120元,王亚海负责工地领工,后来喂猪。2016年9月25日王福成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王美申请确认王福成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而庭审及举证期限内,申请人没有对自己主张的仲裁请求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对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前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福成与松原市重新种猪场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裁决适当。本次诉讼中,王美并未提供新的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刘翠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