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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武毯与张红杰、安徽省亳州市祥和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毯,张红杰,安徽省亳州市祥和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民初2486号原告:武毯,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张红杰,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县区。被告:安徽省亳州市祥和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华盛停车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28000506A。法定代表人:周天友,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东侧武广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851943357N(1-1)。法定代表人:张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毯诉被告张红杰、安徽省亳州市祥和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市祥和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亳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毯,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亳州市祥和汽车运输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财产损失14555元,评估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8日10时,被告张红杰驾驶皖S×××××重型货车,在沈丘县留福镇新亚公司院内倒车时,碰撞住原告大厂房,造成大厂房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南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厂房损失为14555元。被告对上述费用拒不赔偿,特提起诉讼。被告张红杰、亳州市祥和汽车运输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应当提供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经核实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信息后,在不存在免赔事由情况下,保险公司同意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原告合理有据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合同约定,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所鉴定的价值过高,保险公司经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损失为5255元。应当赔偿原告损失为5255元。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7年6月18日10时,被告张红杰驾驶亳州市祥和汽车运输公司所有的皖S×××××重型货车,在沈丘县留福镇新亚公司院内倒车时,碰撞住原告武毯的大厂房,造成原告武毯的大厂房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6月23日,沈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沈公交认字(2017)第0618-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红杰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武毯无责任。2017年6月28日,沈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河南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武毯厂房损失为14555元。原告武毯支付了评估费2000元。原告武毯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拒绝,双方为此引起纠纷。另查明,被告张红杰在驾驶被保险车辆时有合法的驾驶证,驾驶证号412728198509013875,被保险车辆经过有效检验为合格车辆。原告武毯支出交通费500元。被告张红杰于2016年11月8日与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公司签订保险合同2份,其中,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1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0000元,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1月8日18时起至2017年11月8日18时止,商业第三者保险期间自2016年11月8日18时起至2017年11月8日18日止。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公司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红杰给原告武毯造成的损失评估为5255元。本院认为,被告亳州市祥和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亳州市祥和汽车运输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了保费,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公司理应在承保期内为亳州市祥和汽车运输公司所入各项保险的皖S×××××重型货车承担保险责任。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原告武毯的财产损失为5255元,系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公司自行委托。河南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原告武毯财产损失14555元,系沈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综合比较,河南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结果较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武毯的财产损失14555元,评估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为17055元,扣除评估费2000元后为15055元,由于被告张红杰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公司负担,原告的赔偿请求在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公司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武毯的损失15055元。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公司辩称原告损失评估过高,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赔付原告武毯损失15055元。二、被告安徽省亳州市祥和汽车运输公司赔偿原告武毯损失2000元。三、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安徽省亳州市祥和汽车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省亳州市祥和汽车运输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