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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商丘市广博商贸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商丘市广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刑初514号自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路2号中石油新奥大厦19-22层。代表人马生荣,职务总经理。被告人商丘市广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华亿综合楼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张冬梅,职务总经理自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被告人商丘市广博商贸有限公司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与被告人商丘市广博商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