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秋芬、刘文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芬,刘文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2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芬,女,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深州市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刘文瑶,男,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深州市,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张秋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文瑶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