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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秦春秀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秦春秀,曾高文,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8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南环路8号被执行人秦春秀被执行人曾高文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2822号民事,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秦春秀;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高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春秀、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高文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73400元,但被执行人秦春秀、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高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桂林灵川县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X银行21×××82账号内存款17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文军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