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孙长庆本次终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孙长庆、赵学英、张乐全、张学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32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经本院调查亦未收集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有效证据,本案在该案立案之日起,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的债务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实际支出费用亦未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依据郯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32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舟军审判员 吴 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