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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永胜与王会涛、詹俊辉、毕明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胜,王会涛,詹俊辉,毕明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永胜,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王会涛,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詹俊辉,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毕明野,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陈永胜与王会涛、詹俊辉、毕明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财产保全)的房屋目前不宜拍卖,又因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修 冬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