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丛伦叶太友孙广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太友,丁丛伦,孙广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16号原告:叶太友,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丁丛伦,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嫩江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茹,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广祥,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既才,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太友、丁从伦诉被告孙广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太友于2017年3月15日、原告丁丛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太友、丁丛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波审 判 员 陈 金人民陪审员 王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盖玉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