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邱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邱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邱坤敏,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执行XX与邱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两处,并予以委托评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