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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与邱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邱坤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邱坤敏,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执行XX与邱坤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房屋两处,并予以委托评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延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