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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位勇敢与延晓康、延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勇敢,延晓康,延瑞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4621号原告位勇敢,男,1989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滑县老店镇西杏头村村民,住本村。被告延晓康,男,1986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滑县老店镇老店集村村民,住本村。被告延瑞锋,男,1980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滑县老店镇老店集村村民,住本村。原告位勇敢因与被告延晓康、延瑞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0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位勇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延晓康、延瑞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位勇敢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8日,被告延晓康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6月8日,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由被告延瑞锋作为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延晓康拒不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延瑞锋也不承担担保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三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本案的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延晓康、延瑞锋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被告延晓康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被告延瑞锋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原、被告并约定如被告延晓康逾期还款,应支付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被告延瑞锋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位勇敢提交的借据一份以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延晓康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其应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故原告位勇敢主张被告延晓康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告称口头约定为月息3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视为本案借款借期内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15年6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书限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支付止,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如被告延晓康逾期还款,应支付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根据该约定,被告延晓康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按期偿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告延瑞锋在借条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在借条上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延晓康的还款期限于2015年6月8日届满,被告延瑞锋作为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应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原告于2017年6月2日起诉被告延瑞锋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于在被告延瑞锋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主张权利,故被告延瑞锋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延晓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位勇敢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5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书限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延晓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位勇敢违约金5000元;三、被告延瑞锋对被告延晓康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位勇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延晓康、延瑞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高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