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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桥支行与孙水义、张要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桥支行,孙水义,张要国,张跃生,张景霞,曹春,苏霞,张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362-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桥支行,住所地鄢陵县鄢陶路西张只路北。法定代表人:董俊英被执行人:孙水义,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张要国,男,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张跃生,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张景霞,女,1986年4月8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曹春,女,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苏霞,女,196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张要伟,男,197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鄢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桥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水义、张要国、张跃生、张景霞、曹春、苏霞、张要伟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水义、张要国、张跃生、张景霞、曹春、苏霞、张要伟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南鄢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桥支行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鄢陵县公证处的(2016)鄢证执字第7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