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何万喜与刘俊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万喜,刘俊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2540号原告:何万喜,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刘俊乐,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住该村。何万喜与刘俊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何万喜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万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何万喜负担。审判员 苏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