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胡春萍陈沁与李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萍,陈沁,李晓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2485号原告胡春萍,女,汉族,1989年2月16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陈沁,男,汉族,1992年4月4日生,住四川省邻水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程麟智(特别授权),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红,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春萍、陈沁诉被告李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春萍、陈沁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春萍、陈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萍、陈沁撤回起诉。审判员 廖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