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8民初1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胡春萍陈沁与李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萍,陈沁,李晓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2485号原告胡春萍,女,汉族,1989年2月16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陈沁,男,汉族,1992年4月4日生,住四川省邻水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程麟智(特别授权),重庆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红,女,汉族,1970年1月29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春萍、陈沁诉被告李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春萍、陈沁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春萍、陈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萍、陈沁撤回起诉。审判员  廖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