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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1民初2464号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奥林花园1号商网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晓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高梅,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晶,女,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云(系朱晶丈夫),男,汉族,1964年4月29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朱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伟,被告朱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朱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4,528.06元(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2.被告朱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人信?奥林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朱晶是人信?奥林花园小区业主。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朱晶及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朱晶应按时向原告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但自2014年10月1日起被告朱晶拒绝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物业公司多次催交未果。截止2017年2月28日,被告朱晶累计拖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4,528.06元。被告朱晶辩称,原告物业公司没有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不能仅凭与业委会签订的收费标准涨价收费,涨价收费无依据。原告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到位,如绿化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大门经常没有人值守、乱停车并没有通报业主在30分钟内将车辆牵走、公共场地被非法占用没有人管、公共设施的维护没有到位以致锈迹斑斑、路灯不亮等。原告物业公司没有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故被告朱晶不同意缴纳物业管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与被告朱晶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及被告朱晶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事实,已向本院提供了民事判决书、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公告、收费标准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认可双方的物业服务关系及原告物业公司有权向被告朱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物业公司有权依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小区多层住宅的业主按0.8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朱晶作为人信?奥林花园小区28-3-502室建筑面积为195.17平方米房屋的业主,有按此标准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朱晶认为原告物业公司涨价收费无依据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朱晶认为原告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虽然已向本院提交了照片若干,但该照片所显示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的维护、修缮、管理存在瑕疵,未能证实该瑕疵影响被告朱晶对房屋的使用、出行和居住安全等,虽然可能对被告朱晶感观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足以成为被告朱晶拒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理由,被告朱晶的抗辩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法定条件,也不利于原告物业公司为包括被告朱晶在内的业主提供更优质的物业服务和优化被告朱晶所在小区的环境。综上,被告朱晶应支付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527.94元(0.8×195.17×29),原告物业公司主张被告朱晶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4,528.06元的诉讼请求,超过约定标准,本院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527.94元。二、驳回原告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婉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