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飞、白彦芳、张晓华、高兴平、任雅妮、高侯美、杜爱莲金融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飞,白彦芳,张晓华,高兴平,任雅妮,高侯美,杜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飞,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彦芳,女,198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晓华,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兴平,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任雅妮,女,198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侯美,女,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杜爱莲,女,1963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高飞、白彦芳偿还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晓华、高兴平、任雅妮、高侯美、杜爱莲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被执行人高飞、白彦芳、张晓华、高兴平、任雅妮、高侯美、杜爱莲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343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