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玉平与南通宏宇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荣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平,南通宏宇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平,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峰,南通市通州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宏宇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宏明。被告:葛荣红,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刘玉平与被执行人南通宏宇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荣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71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0698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50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承诺分期还清债务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 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