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金爱、金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爱,金丽丽,王连升,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爱,女,194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金丽丽,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王连升,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东橡胶城7区7号法定代表人:王连升。王金爱申请执行王连升、金丽丽、衡水邦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金爱于2017-4-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金丽丽名下位于衡水市胜利西××西侧××、××号车库(证号为:2069607),查封的车库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实现债权。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