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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启明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149号被执行人罗启明,男,1989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罗启明贩卖毒品罪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2月3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启明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罗启明住所地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将本案委托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1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