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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兴雪、枣阳市道路清扫管理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雪,枣阳市道路清扫管理所,枣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1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雪,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鹏,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成,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市道路清扫管理所,住所地枣阳市南阳路**号。法定代表人:丁高军,该所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枣阳市南阳路11号。法定代表人:董超,该局局长。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琚付圣,男,枣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干部。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兴雪因与被上诉人枣阳市道路清扫管理所(以下简称清扫所)、枣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环卫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上诉人王兴雪之父王德凡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属于同一性质未予审查。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枣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枣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兴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守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