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案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7民初127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向阳北大街*号。委托代理人:赵志成,保定市满城区神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1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永乐街**号楼*单元***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1日生女儿王某某甲。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投,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不照顾原告和孩子生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6年7月中旬,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综合以上事实,两人的感情彻底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请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支持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所述结婚时间及孩子出生时间属实,原告称感情破裂,无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婚姻法》规定的严重导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情况。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情,多为孩子考虑,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克服自身缺点,冷静而妥善处理存在问题,以利于家庭和睦幸福,孩子健康成长,有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