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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102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夏万洪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7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住所地青岛市广州路37号甲。法定代表人:崔方力。被执行人夏万洪,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执行夏万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7月28日向夏万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万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夏万洪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慧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