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102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夏万洪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7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住所地青岛市广州路37号甲。法定代表人:崔方力。被执行人夏万洪,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执行夏万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7月28日向夏万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万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夏万洪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慧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