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终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曾永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曾永通,徐秀兰,陈吕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唐世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2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号太平洋保险大厦*层*****层。负责人:何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永通,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博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日阳,向阳法律咨询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秀兰,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鹿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吕晓,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东省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世兵,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地址:四川省衡阳市,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上诉人曾永通因与被上诉人徐秀兰、被上诉人陈吕晓、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唐世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另一上诉人曾永通于2017年7月22日以无法缴纳上诉费及发生其他事由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上诉人曾永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上诉人曾永通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为366元,其中341元(缓交)由上诉人曾永通承担,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予以退还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 戈审 判 员 曾求凡审 判 员 卫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韦翠玲书 记 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