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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史冠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史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史冠杰,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号12档*号。身份证号:422201197102011317被被执行人刘念,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元春里**号。身份证号:420123198012154555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冠杰、刘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7)鄂0104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430291.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4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30291.6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向清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