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扬全、唐元燕与刘先明、重庆阳都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扬全,唐元燕,刘先明,重庆阳都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张扬全,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唐元燕,女,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刘先明,男性,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重庆阳都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邮亭镇建昌路10号2幢2-1A区,组织机构代码322378831。法定代表人:王世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扬全、唐元燕与刘先明、重庆阳都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关和工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先明、重庆阳都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刘先明、重庆阳都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人张扬全、唐元燕意见,张扬全、唐元燕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于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