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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2执3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良荣与卫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荣,卫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3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良荣。被执行人卫洁。关于李良荣与卫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良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卫洁在瑞丽市勐卯镇姐勒村公所芒良村106号房屋内有机器设备一批。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将该批机器设备予以查封并于2016年11月3日委托云南银瑞祥司法鉴定所进行价格评估。云南银瑞祥司法鉴定所经评估该批机器设备价值30779元。本院依法以评估价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予以公开拍卖。第一次公开拍卖于2017年7月14日10时至2017年7月15日10时进行,但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流拍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愿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以物抵债。在处置该批机器设备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有72329.5元未能实现。经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3102执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董诗周审判员  王正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