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谦、南宁市玖魁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谦,南宁市玖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547号申请执行人黄谦被执行人南宁市玖魁服饰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544号民事,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玖魁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市玖魁服饰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款4224元,但被执行人南宁市玖魁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南宁市玖魁服饰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市玖魁服饰有限公司在XXX银行21×××33账号内存款422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文军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