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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民主诉被告山西鑫盛煤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洪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民主,山西鑫盛煤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洪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283号原告:吴民主,男。委托代理人:王宝琳,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鑫盛煤化工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天保,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市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洪波,男。委托代理人:杨晓晗、杜瑞琴,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民主诉被告山西鑫盛煤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市募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洪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民主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民主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民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民主承担。审 判 长 梁民福人民陪审员 牛丽萍人民陪审员 郭   俊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