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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李某乙,杨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2月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河北省唐山市人滦县人,住滦县榛子镇城后庄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申某,河北腾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人,住张家口市尚义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丹东市人,住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某,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李某乙、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申某、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自2016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在被告人李某等处购进卷烟,每条加价后在网上使用微信名“A香烟smoke”(微信号码为×××,微信用户ID为085e9858e9383963f4959c5f3@wx.tenpay.com)和“A香烟smoke备用号”(微信号码为×××)销售。自2016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销售卷烟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5204.73元。2、自2016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在被告人杨某等处购进卷烟,每条加价后在网上使用微信名“此号不接单”(微信号181××××5607)和“a烟瘾、优酷会员10块”(微信号码156××××8050)销售。自2016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销售卷烟的非法经营数额为85190元。3、自2016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在被告人杨某等处购进卷烟,每条加价后在网上使用微信名“A子鼠Cigarette”(微信号码137××××0102)和“烟K-1”(微信号码×××)销售。自2016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乙销售卷烟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7074.88元。4、自2016年3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在被告人“阿某”处购进卷烟,每条加价后在网上使用微信名“A阿某商贸”销售。自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销售给被告人李某、李某乙卷烟的非法经营数额为57942.64元。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李某、李某乙、杨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刘某、李某、李某乙、杨某的供述、许某的证言、搜查笔录、银行明细查询、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明细单、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丹东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证明、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无异议,但李某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李某平时表现较好,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系法律意识淡薄。2、案发后认罪、悔罪,有悔改表现。综上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犯罪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且系初犯,案发后自愿认罪、有悔改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李某乙、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购进卷烟加价后再从网上销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四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没收被告人刘某作案使用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李某作案使用的iphone6白色手机一部;李某乙作案使用的MEIZU黑色手机一部;杨某作案使用的黑色Volte8S、黑色小米、黑色iphone7、白色Lephone手机各一部、红色DELL笔记本电脑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清。五、没收被告人刘某作案使用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李某作案使用的iphone6白色手机一部;李某乙作案使用的MEIZU黑色手机一部;杨某作案使用的黑色Volte8S、黑色小米、黑色iphone7、白色Lephone手机各一部、红色DELL笔记本电脑一部。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