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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曾祥龙与徐永林、吴成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龙,徐永林,吴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祥龙,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赵廷友,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永林,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被执行人:吴成莉,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申请执行人曾祥龙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一、被执行人徐永林、吴成莉偿还申请人曾祥龙借款161600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执行费24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2017年4月1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书面请求对本案房屋的保全查封予以解除。因当事人达成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没有履行完毕,本院征询申请人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厚羿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