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102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张广浩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张广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郝子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广浩,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张广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8日向张广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广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广浩存款69578.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慧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