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强与马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强,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652号申请执行人高强,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平,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高强与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马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57.4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40元、执行费82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暂不处理依法查封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恢16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张 华助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