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蒲栋、郭爱玲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栋,郭爱玲,淄博市淄川区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栋,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申请执行人:郭爱玲,女,1947年8月13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中医院,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司衍学,院长。申请执行人蒲栋、郭爱玲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中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栋、郭爱玲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30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