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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斌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超,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刑初715号自诉人王鹏超,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人刘斌,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自诉人王鹏超以被告人刘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鹏超与刘斌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鹏超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鹏超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