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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洪茹与徐振田、岳炳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茹,徐振田,岳炳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茹,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徐振田,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职员,现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岳炳升,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就算了敦化市黄泥河镇中心卫生院职工,现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张洪茹申请执行徐振田、岳炳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24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洪茹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徐振田、岳炳升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并以扣划被执行人徐振田银行存款16000元。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陈述通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