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李永珍与李家全、李运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珍,李家全,李运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81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珍,女,194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李家全,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运侠,女,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家全妻子)本院在执行李永珍诉李家全、李运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永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家全、李运侠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