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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02民初1504号原告:王某。被告:马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某,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天安财险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马某地址不准确,致使无法向被告马某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张军海二○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白莉书记员朱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