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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行与卢海英、王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卢海英,王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址:榆林市航宇路中段长丰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陶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武龙龙,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卢海英,男,1970年3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云霞,女,1969年4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榆阳公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卢海英、王云霞偿还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罚息共计51.427(利息截止2017年2月8日、保留追偿利息从2017年2月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计算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由被执行人卢海英、王云霞承担执行费75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卢海英、王云霞将自己名下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房屋抵押与申请执行人,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执行上述抵押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