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林飞、陆利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林飞,陆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蒋林飞,男,1980年4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陆利军,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兴海盐法院(2016)浙0424民初2715号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利军的银行存款114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孝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