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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林飞、陆利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林飞,陆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蒋林飞,男,1980年4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被执行人陆利军,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兴海盐法院(2016)浙0424民初2715号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利军的银行存款114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孝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