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710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刘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刘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主要负责人:郝子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宸,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刘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宸银行存款人民币16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新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慧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