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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翁法执字第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玉珠与孙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珠,孙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字第199号之二申请人李玉珠,女,53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孙云海,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翁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孙云海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云海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