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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高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负责人刘泓,行长。被执行人高宏,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怒江审 判 员  彭 军审 判 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傅金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