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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与刘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刘景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6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城关东环新村1-001号。主要负责人:郑锦鸿,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若飞,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被告:刘景刚,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告刘景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若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景刚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设银行向本院提出请求:1.刘景刚偿还贷款本金95361.6元、利息10166.76元以及从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2.建设银行有权以刘景刚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建省罗源县××金凤花园小区××#楼××室及附属间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30日,建设银行与刘景刚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建设银行向刘景刚提供不可循环的借款额度15万元。刘景刚以其所有的位于罗源县××金凤花园小区××#楼××室及附属间房产提供抵押。合同还约定,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若刘景刚不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即构成违约,建设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刘景刚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并有权行使担保权利,依法处分抵押物。同年12月2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1年1月4日,建设银行与刘景刚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并依约向刘景刚发放贷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20个月,即从201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4日;贷款利率首期利率为7.04%;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刘景刚取得借款后自2015年8月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刘景刚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建设银行所诉属实。本院认为,建设银行与刘景刚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表示,合同有效,各方理应恪守。但刘景刚取得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建设银行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刘景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六十条(?javascript:SLC(21651,60)?)第一款、第二百零七(?javascript:SLC(21651,207)?)条(?javascript:SLC(21651,20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四十六条(?javascript:SLC(12418,18)?)、第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12418,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44)?)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景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借款本金95361.6元、利息10166.76元,并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分账户支用单》约定利率支付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二、如刘景刚届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有权申请以刘景刚所有的坐落于凤山镇金凤花园小区3#楼704室及附属间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元及公告费,由刘景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惠婷人民陪审员  郑 雁人民陪审员  郑淑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梦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